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2-12-06 点击率:3141
具体说来,除了增资扩股和向股东定向借款以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至于这几种融资方式的可行性,可以把“非公众性”作为重要因素进行分析。
资产证券化/集合资金信托。资产证券化往往和受众的公众性联系在一起。若是把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卖到社会上,卖给普通投资者,就变成了公众化的形式。以重庆金交所的小贷收益权凭证为例,其虽然制定了多重风险防控体系,并且制定了投资门槛;但其发售方式是非定向的,有一定的公众性。而在与信托合作中,普遍的模式是,小额贷款公司出售小贷资产给信托公司,到期后溢价回购该小贷资产。信托公司则在获得资产后将该资产通过信托计划转卖给投资者,到期赎回。集合资金信托虽然在法理上不属于公众性募资,设置了投资门槛和份额要求,但其并没有“聚焦的指向性”,有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性。
银行批发贷款/定向资产转让。在市场分工和存贷优劣互补条件下,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形成“批发-零售”的分工,是目前最具可行性的方式。这种批发资金模式,是完全在非公众性机构的条件限制下的。并且,银行作为同样经营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识别风险。同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银行与金融机构定向转让其信贷资产,并提供该资产贷后管理服务。但是银行普遍存在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收益的担忧和权衡,这两项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合作的业务也在缓慢前行。
显然,当投资者变成了普通投资者时,风险具有了外延性和公众扩散性。何况普通投资者的风险鉴别能力无法和专业金融机构相比,一旦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出现问题,就产生了系统性的风险。加之对小贷资产风险的担忧,银监会以“风险警告”的窗口指导形式基本叫停了信托合作(是风险警示而非禁止,故山东信托与阿里小贷还能合作发小贷集合资金信托),并且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小贷资产证券化。
此外,在私募基金、同业拆借、发定向融资债等方面,有些并未违反“非公众性”的基本定位;但是正如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刘克崮所说,以目前的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情况而言,融资方式不适合过于多元化。行业处于发展初期,需要更完善的风控和行业积淀,有些还涉及到跨部门监管的不同要求。
吸收存款和转制为村镇银行。政策层面上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转成村镇银行仍然存在诸多顾虑,不仅对其运营和盈利等情况有些严格的要求,还需银行作为主发起人,银监部门审批,至今也未有成功案例,貌似设置了一道玻璃门。其主要原因就是:转成村镇银行后,就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变成了公众金融机构。当机构融资来源公众化而出现业务问题时,就会引发系统性风险,所以才设置严格要求来控制风险。但是,改制为银行和吸收存款不是对等的。银行意味着其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存款还包括非公众性存款。小额贷款公司吸收非公众的大额存款,面向特定机构而不是面向公众的存款,这并不破坏其非公众性原则。国外也已有成功的案例。
上一主题:小贷公司不属于公众金融机构
下一主题:广建小贷阅·分享(2019年4月第4期——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