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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测
发布时间:2012-12-06 点击率:2702
非审慎监管体现在原则和理念上,而非具体形式上。对于非审慎监管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形式可以创新,但非公众化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至于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及采用其他公众化融资方式,则是需要在治理结构较为完善、风控体系较为成熟,能对公众资金安全切实负好责任的基础上。若是其采取了公众化的融资方式,应当是另一种机构形式,接受另一套标准监管。
在非公众金融机构定位和非审慎监管的原则下,监管部门也尝试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监管。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要承担信息公布与监督资金用途的责任,从而使监管部门实现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间接监测。
非公众性是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审慎监管和分层监管的前提。吴晓灵有个公开表态:玩自己的钱给他自由,玩别人(公众)的钱对他监管。玩别人的钱就有风险公众化扩散化的可能性。在具体监管制度上,凡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都应该交给“一行三会”进行审慎监管。对于不涉及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用非审慎监管,可以统一法规、分级监管,有利于打击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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